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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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9號上訴人 陳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慶倞 因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備位聲明金額低於先位聲明,不另命補),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