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01號聲請人 徐淑娟 代理人 林宏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0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