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1號聲請人 雷源嘉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曾郭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雷源嘉即稻江土木技│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103年12月15日│51,250元│HD0000000│││師事務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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