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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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世哲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
104年8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又查,聲請人分別於104年9月1日、同年10月12日具狀 陳明正 整理文件,並於同年10月21日具狀補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然仍有如附表二所示資料未補正到院,經本院於104年11月2日以電話詢問聲請人之代理人關於補正文件之事宜,代理人回覆本院「再催促聲請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另查,聲請人除上開陳報狀及補正狀外,未有其他書狀補正到院,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一: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10×34=3,0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內容、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為355,059元,而依聲請人檢附之104年4月23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其債務總金額為407,859元,請聲請人就該債務金額差異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及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又聲請人應詳加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例如收入不佳,需申辦信用卡來支應生活支出等。
四、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應說明於前置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街○巷○○號
3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國民年金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費單據等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附表二: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10×34=3,0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102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內容、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為355,059元,而依聲請人檢附之104年4月23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其債務總金額為407,859元,請聲請人就該債務金額差異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及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又聲請人應詳加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例如收入不佳,需申辦信用卡來支應生活支出等。
四、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應說明於前置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街○巷○○號
3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國民年金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費單據等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