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 楊慶宗 相對人 戴瑞 麟相對人 戴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戴金耀 於民國78年10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9月29日起至81年9月29日止,清償日期81年9月29日,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戴金耀開立票號070403、110390、075817、070441,票面金額分別為10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500,000元等四紙支票向聲請人借款,詎支票到期後未能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現尚欠本金900,000元仍未清償。另債務人戴金耀已於82年3月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 戴瑞麟 、戴永昌繼承取得,並已分別於82年10月6日、83年10月1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支票影本四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三件、建物登記謄本一件、戶籍謄本八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相對人戴永昌於100年11月2日具狀陳述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到期日迄今約已二十餘年,聲請人不論依何請求權基礎要求債務人還款均已罹於時效,是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乃無理由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70號民事裁定參照)。是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嘉義縣│東石鄉│網寮││1230│養│29,738.77│10分之3│重測前:掌潭段381地號。所有│││││││││││人:戴瑞麟、戴永昌權利範圍各│││││││││││100分之15。│├──┼───┼────┼──┼───┼───┼─┼─────┼────┼──────────────┤│002│嘉義縣│東石鄉│網寮││668│建│206.95│2分之1│重測前:掌潭段354-5地號。所│││││││││││有人:戴瑞麟。│├──┼───┼────┼──┼───┼───┼─┼─────┼────┼──────────────┤│003│嘉義縣│東石鄉│網寮││669│建│28.46│2分之1│重測前:掌潭段354-9地號。所│││││││││││有人:戴瑞麟。│└──┴───┴────┴──┴───┴───┴─┴─────┴────┴──────────────┘┌───────────────────────────────────────────────────┐│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63│嘉義縣東│嘉義縣東│住家用RC│78.1│84.4│6.24│││16││││全部│所有││││石鄉網寮│石鄉網寮│磚木造2│6│0││││8.│││││人:││││4之1號│段668、6│層樓││││││80│││││戴瑞│││││69地號││││││││││││麟│├──┴──┴────┴────┴────┴──┴──┴──┴──┴──┴─┴───┴─┴─┴──┴──┤│重測前:掌潭段134建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