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原告 高聰正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被告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曾永城 被告 曾來
曾吉雄 曾國鍾 曾永鑑徐金蓮 曾漢宮 曾漢平 曾麗君 曾佳惠 曾東聖 曾志賢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曾瑞聰 被告 曾玉燕
曾瑞貞 倪寶猜 曾至煊 曾弘潤 曾椿茂 曾青松 曾美容 曾碧雲 蔡秀美 曾方清珠 上列24人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受告知人 高毓茹 代理人 高毓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何伊羚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946 號裁定(106.03.29)[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946 號判決(106.08.29)[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壢調 字第 19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