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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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原告 高聰正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被告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曾永城 被告 曾來 和
曾吉雄 曾國鍾 曾永鑑 曾 徐金蓮 曾漢宮 曾漢平 曾麗君 曾佳惠 曾東聖 曾志賢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曾瑞聰 被告 曾玉燕
曾瑞貞 倪寶猜 曾至煊 曾弘潤 曾椿茂 曾青松 曾美容 曾碧雲 蔡秀美 曾方清珠 上列24人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受告知人 高毓茹 代理人 高毓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