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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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 林大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千士┌──────────────────────────────────────────────┐│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林大村│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4年10月10│10,000元│UA0000000│││││行│日││││├──┼─────────┼─────────┼──────┼──────┼──────┼──┤│002│林大村│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4年11月10│10,000元│UA0000000│││││行│日││││├──┼─────────┼─────────┼──────┼──────┼──────┼──┤│003│林大村│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4年12月10│10,000元│UA0000000│││││行│日││││├──┼─────────┼─────────┼──────┼──────┼──────┼──┤│004│林大村│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5年1月10日│10,000元│UA0000000│││││行│││││├──┼─────────┼─────────┼──────┼──────┼──────┼──┤│005│林大村│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5年2月10日│10,000元│UA0000000│││││行│││││├──┼─────────┼─────────┼──────┼──────┼──────┼──┤│006│林大村│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5年3月10日│10,000元│U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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