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媛甄
送達信箱:臺中市○○里○○○00○00號信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110年度中簡字第144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速偵字第268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7日晚間6時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家樂福文心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總價值新臺幣【下同】8,491元)得手,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及後背包內,另持牛奶及雞腿2隻至櫃檯結帳,欲離去之際,適為家樂福文心店之警衛長乙○○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而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文心分公司負責人 林富敏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迄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另援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辯論終結前未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俱與本案有關,並經本院提示予被告辨認、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應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精神狀況很不好,不記得案發當日的事情,伊想要消失在這個世界上,那些東西不是伊想要或需要的,伊只是亂拿,沒有想要偷東西,伊不知道自己在幹嘛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之生活經歷資遣離職、離婚、職場霸凌及性騷擾等一連串打擊,且罹患重度憂鬱症、長期失眠,並企圖以本案行為毀滅自己,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縱認被告本案提起上訴無理由,亦請求為緩刑宣告,令被告得從事相關醫學治療,早日回復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0年6月7日晚間6時許,在家樂福文心店內,徒手竊
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總價值8,491元),得手後僅結帳部分商品,未就附表所示之物結帳,欲離去之際,為證人即家樂福文心店警衛長乙○○查覺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見110速偵2686卷第15-18頁、第69-70頁),核與證人即家樂福文心店警衛長乙○○於警詢時所證情節(見110速偵2686卷第23-27頁)相吻合,並有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附卷可稽(見110速偵2686卷第13頁、第37-45頁、第49-57頁),亦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被告未結帳附表所示之物即攜離結帳櫃檯,顯無任何享有該等物品之所有權或使用利益之法律上權源,已然破壞告訴人林富敏對於其所經營之家樂福文心店內商品之持有支配關係,被告客觀上即有竊盜行為。又被告於案發時僅結帳部分商品,並將附表所示之物藏放於自備購物袋及後背包內,未取出結帳,足徵被告明知附表所示之物非其所有,應經結帳始得攜離,而有意以結帳部分商品之手法,掩飾其竊取附表所示之物之行為,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亦可認定。從而,被告上揭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所為業已該當於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應堪認定。被告泛言否認犯行,殊無可採。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暨附設學校教
職員離職會辦單、欣悅診所處方箋、病況說明、病歷、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110簡上368卷第17頁、第57-64頁、第75-83頁)。惟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因精神問題有吃藥,睡不著覺,覺得人生無望、走投無路,想毀了自己,所以去家樂福文心店偷東西想被抓等語(見110速偵2686卷第17頁);於偵查中供稱:伊知道這是不對的行為,因為伊吃安眠藥也睡不著,想自殺也沒成功,所以才想毀掉自己,亂拿一堆東西走掉,伊對家樂福很抱歉,造成大家困擾等語(見110速偵2686卷第69-70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之前有遭受職場霸凌、性騷擾、離婚,覺得自己是很糟糕的人,不值得活著。伊當時想要傷害自己,伊覺得如果伊不付錢,就會被抓去關,這樣就可以消失在這個世界上等語(見本院110簡上368卷第69頁),被告顯然能夠理解問題、切題陳述意見,就其行為動機、目的、個人經驗及精神狀態均能應答自如,亦對於其拿取附表所示之物後未結帳即離場之行為,係違法之竊盜行為,可能因此受刑之宣告致其人身自由受限制乙節知之甚明,難認被告行為時有因個人精神疾患而喪失或顯著減低通常辨別事理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復經本院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被告案發時之精神狀況進行鑑定,結果略以:被告過去經診斷有失眠及憂鬱症,亦懷疑有創傷壓力相關之疾患,過去治療情形不甚理想,仍時有失眠、情緒低落及負面思考等情形,於案發時雖有上述症狀干擾,但可清楚表述案發經過、理解其行為違反法律及可能後果,綜合判斷後,被告於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之認知或辨識能力、是否違反法律之辨識能力、形成自己意思決定,或依自己意思決定而行動之能力,亦未有顯著降低情形等語,有該院111年2月15日中榮醫企字第1114200494號函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考(見本院110簡上368卷第121-131頁),衡酌上開鑑定結果係由具精神醫學專業之鑑定機關綜合被告之個人生活史、疾病史、家族史、被告就案發時之陳述與情緒、神經及身體檢查、心理衡鑑、行為與晤談評估及精神狀態檢查等項目,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所為之判斷,無論鑑定機關之資格、理論基礎、鑑定方法及論理過程,形式上及實質上均無未盡確實或欠缺完備等瑕疵,應可採信,益徵被告雖患有重鬱症、睡眠障礙,然其於本案行為時,並未因精神疾病影響其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被告執此重為事實上之爭辯,實屬無據,辯護人為被告所為首揭辯護,亦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犯竊盜罪之罪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為拘役刑及緩刑之宣告,仍不知悔改,僅為貪圖不法所得,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財物已發還予告訴人,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已有輕減,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並以1,000元折算1日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未逾越法定範圍,復已考量對被告有利、不利之因素,屬原審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無顯然違法、輕重失當而有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裁量權濫用之情,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所執前詞及辯護人為被告所為辯護,均經本院論駁如前,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被告於原審坦承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先前認罪之供述,飾詞卸責,絲毫未慮及其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總價值近萬元,倘非證人乙○○及時察覺,將造成告訴人及其經營之店家受有非微之損害,不僅侵害他人法益,亦危害社會治安,而其上開個人因素縱有可憫之處,究非得作為犯罪造成他人損害之正當理由,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然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除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易言之,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僅限於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始可諭知較重之刑。本案經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上訴,雖被告上訴後之犯後態度可議,但因本案係被告上訴,且原審判決並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基於前述刑事訴訟法之不利益變更原則,自不得諭知較原審判決為重之刑。
五、刑法第74條第1項關於緩刑之規定,除被告應具備該條各款之其中1種情形之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本案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110簡上368卷第39頁),惟被告甫於110年3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繫屬於本院(嗣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自當知所警惕,竟於110年6月7日故意再為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難認有悔悟之意,自難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從而,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要無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湯有朋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楓緣鮮採野蜂蜜1罐2咪歐蟹棒嫩雞貓罐2罐3咪歐蒸蛋鮪魚貓罐2罐4草蝦仁1包5家樂福嚴選蒜米1袋6OCEAN魅力威士忌杯1個7雷辛頓紅酒杯1個8環保小麥盒2個9小麥餐具組1組10不鏽鋼吸管2個11米森摺疊保鮮盒(115*2)2個12米森摺疊保鮮盒(149*2)2個13不鏽鋼開瓶器1個14透明掛勾2個153M無痕金屬大鉤2個16桌遊-矮人礦坑1個17桌遊-誰是牛頭王1個18桌遊-情書美式1個19桌遊-矮人礦坑雙人1個20桌遊-狼人隨身版1個21MG粉彩賀卡中性筆2支22MG國之色中性筆1支23M5-807GG自動鉛筆3支24M5-807GG自動筆3支25MG刻度尺便攜剪刀2支2636色油性色鉛筆1盒27B6牛皮線圈橫線筆記本1本28文青禮物袋(10入)4包29環保黏土(50克)2盒30運動手套1雙31699IAM時尚眼鏡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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