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柳李萱
趙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05786元│自民國10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05786元│自民國107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一、緣債務人柳李萱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趙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4萬0,25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柳李萱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5,78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趙曉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