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5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禁止直接對於被害人騷擾之裁定,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檢察官於犯罪事實欄
已記載被告同時對於被害人甲○○施以言詞辱罵之直接騷擾
行為,以及徒手毆打之家庭暴力行為,惟漏載被告同時犯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罪,應予補充。又被告雖同時
有違反兩款禁止行為,然因其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數款禁止
行為,故仍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
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000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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