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31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3158號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上開支票
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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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付款人│票據號碼│金額│備註│
│││(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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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93年12月│遠東商業銀│BI0000000│37,800元││
│││11日│行南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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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94年12月│同上│BI0000000│同上││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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