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
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