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於民國94年3月7日原告受被告邀約,委由原告從事臺北
縣汐止市○○街17之3號2樓及13之2號6樓(水蓮山莊社區)2戶
公寓之園藝造景工作,並約定前述園藝完成後,由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5,660元之報酬,被告並於94年3月8日匯款11,860元
於原告帳戶作為前開契約之訂金,於是原告依約定於94年3月10
日完成前開園藝造景工作,並由前開房屋屋主收領,惟原告於工
作完成後,向被告請求給付該報酬之尾款23,800元,被告卻拖欠
遲未付清。為此,爰依承攬契約關係提其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
給付23,800元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報價單及估價單為證,被告復未到庭
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23,8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