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
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
萬壹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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