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潤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俊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
94年度板簡字第215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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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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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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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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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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