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21號),本院裁定後(110年度聲字第2905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柱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金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附表:受刑人陳金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6月有期徒刑5月、6月、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2.17(2次)107.10.16、108.1.24、108.2.15108.1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78、2261號等屏東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07、892、928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5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62號判決108.8.29108.12.17109.11.27確定判決法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5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26108.12.17110.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屏東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36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屏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4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