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8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繽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王繽漢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煙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0,026元(計算式:本訴部分上訴利益1,484,304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1,855,722元=3,340,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