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銘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銘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燈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於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六日由最高法院以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七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一0四年六月九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六一三二九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