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七八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肆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