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楊清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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