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玉珍選任辯護人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崔玉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辯護人主張被告為智能障礙人士,並提出其身心障礙證明為證,是本案否有對被告為刑法第19條鑑定之必要,未據兩造表示意見。為保障被告之權益, 爰命 再開辯論,請兩造於114年2月7日前具狀陳報是否為上開鑑定之聲請,並定於同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