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告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4萬9,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02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4萬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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