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 許君豪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2+1)×34×10=4,42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又債務人陳報居住公司宿舍一節,居住地址是否即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並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同時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據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三部車輛,異動日期分別為民國103年6月23日(PIAGGIO,0000-0000,151cc)、102年11月14日(日產,0000-0000,1275cc)、103年5月6日(BMW,000-0000,1795cc),請提出上開三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並請說明該等車輛分別之剩餘價值為何?如已報廢,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七、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公司宿舍居住支出5,000元、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1,000元、勞健保費2,921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共支出12,000元等家庭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承上,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請一併提出其等之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此外,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