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027號聲請人 楊明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琮富黃偉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或新臺幣4,00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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