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張陳美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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