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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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50號原告 吳健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張哲維 賠償新台幣(下同)28,820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29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具狀追加新技資訊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訴請被告新技資訊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張哲維連帶賠償28,820元,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