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39號A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