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全具保人江佳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29號、107年度執字第1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佳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全前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具保人江佳容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
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執字第12629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彰化縣○○鎮○○街○○○巷○○○號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年刑保字第20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07年10月15日田警分偵字第1070018334號函暨檢附之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