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損害賠償回復原狀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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