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反訴人丙○○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訴人即反訴人乙○○代理人楊國煜律師反訴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請被告於接受本裁定五日內,將前會計丁○○之住居所函告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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