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53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97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上訴理由及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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