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惠美選任辯護人林健智律師輔佐人盧珮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惠美因心神喪失,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裁定在其心神喪失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惟被告於100年1月28日受訊問時,均能針對問題適切回答,而無心神喪失之情形,是其停止原因已消滅,依法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