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六三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新光合成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壹萬肆仟壹佰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捌仟零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壹佰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尚欠新台幣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嗣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零貳拾元,合計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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