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亞婷 律師被告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請求遲延利息起算時間說明依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