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 李武昌 訴訟代理人 曾仰君 律師
蘇易紘 律師被告 羅廖來有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
羅淑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5日下午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