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616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邱博煒 債務人 楊糸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貳佰玖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博煒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辦服務同時經其法定代理人楊(糸秀)菊之同意並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30291元,專案補償款3274元,共計新臺幣3356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