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成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3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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