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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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9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4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遠離住所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於收受通常保護令後,竟輕忽其效力,違反法院之禁止裁定,固非可取,惟念其犯罪手法及所造成之損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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