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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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救字第三號
聲請人丙○○
乙○○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相對人甲○○
居花蓮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函送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得明細表等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