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古懿慈 被告 高俊義
高俞峰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