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九七二旅代表人 林顧峯 訴訟代理人 黃安緒
邱士賢 被告 林弋嵩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補陳:①被告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略)、②經被告簽名之志願書影本(即甄選簡章附表5之志願書)。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