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