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汝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29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