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BQ0000000之退票日民國91年5月2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及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BQ0000000等4張支票未經提示,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001│91年5月25日│1,000,000元│BQ0000000│91年5月27日│├──┼──────┼─────────┼─────┼──────┤│002│91年5月30日│1,000,000元│BQ0000000│91年5月30日│├──┼──────┼─────────┼─────┼──────┤│003│91年6月3日│1,000,000元│BQ0000000│91年6月3日│├──┼──────┼─────────┼─────┼──────┤│004│91年7月5日│500,000元│BQ0000000│9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