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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