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02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有鏞 即 江秋水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115平方公尺×7,200元=828,000元),應徵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