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11號聲請人 陳德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德鑫營造有限公司葉建成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德鑫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㈡本件相對人德鑫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於查
明其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後,具狀更正當事人欄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
㈢原聲請狀附表編號2(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本票,附表
上記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700,000元與實際本票之票載金額新臺幣720,000元不符,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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