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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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阿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阿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阿德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見本院卷附刑事執行意見狀),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除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外,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誠億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6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7月9日│103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00號│第5751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花交簡字第│104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事實審││418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5日│104年5月19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花交簡字第│104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判決││418號││││││││││├────┼──────────┼──────────┼──────────┤││判決│103年10月20日│104年6月25日││││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2623號│第1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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