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01號上訴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郄爾敏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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