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1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珮瑜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被告 何國宏 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8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淑華